2012/02/26

罪与非罪——《洞穴奇案》

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洞穴探险案,经过富勒独具匠心的设计、萨伯的“续貂”,演变成一场法理思考的汇聚、碰撞与拷问,纵有各大法官的细致甄别,也难有一锤定音的决断。

围绕着洞穴奇案的这十四份法官判词揭示了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分歧无处不在,即便连严谨理性的法律也概莫能外。

选择,除了选择,还是选择。人生在世,一切无非都是选择。你可以向智者寻求建议,你可以诉诸法律条文,法律精神,人类常识,道德律令,但最后,决定还得自己做,一如这些法官。不同的思想流派,法学精神,驱策他们做出选择,也导致司法僵局的出现。


为便于比较记忆,我自不量力试图提炼出各法官判词的要义如下,颇有买椟还珠的楚人之呆:

观点一:同情固然促使我们体谅洞穴探险幸存者的处境,法律条文必须得到尊重。有罪判决。


观点二: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其次,法律精神高于法律条文。无罪判决。


观点三:对法律目的的解释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案中的法律疑问也是层出不穷的,支持不同判决的思考既互相制约,又各有荒谬之处。弃权。


观点四:法官既不能以解释的名义混淆法律与道德,也不能以个人的正义观道德感弱化对法律条文的履行。有罪判决。


观点五:法官对法律的运用必须保持必要的弹性,以常识来断案,与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确保社会的和谐。无罪判决。


观点六:对立法机关,法律和道德不可或分,但对司法机关,法律和道德必须相互独立。一旦法律经过民主程序得以确立,哪怕它不是理想中的正义,也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并且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所达成的诸多妥协。此时,法官若诉诸所谓法律之外的正义,就是在这样一个多元社会中忽略分歧去优待与之正义想法一致的观点,所以,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此外,法律也无关同情。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七: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他们是为了保存自身而不得不为之的紧急避难,不构成谋杀。此外,无论对法律目的的解释如何因人而异(阻止未来犯罪,惩罚,为人类天然的报复要求提供一种有序的发泄途径等等),惩罚洞穴探险人都不能服务于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任一目标。撤销判决。


观点八: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此外,一命换多命是划算的;选择被害者的规则与过程是公平的。他们的行为,不该被视为一种免责事由来抗辩(因为他们的确有被指责之处),而应被视为一种有正当理由的,由舍大恶行小恶的利益计算驱动的预先谋划行为,适用于紧急避难的抗辩。撤销判决。


观点九:杀人是求生境况下唯一的选择。惩罚他们起不了对未来类似情境的威慑作用和达成其它目标。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理想的立法是所有的观点都能得到倾听,但我们所生活的现实社会,法律是根据利益,财富,和权力制定的,而不是由多元的声音根据其分量和合理性来建构的,那么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希望所在。法官因此必须通过规则之网看到规则之外的现实。撤销判决。


观点十: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不应该将生命价值以数字来计算损益。此外,忍受不正义要好过实施不正义,品德良好的人应该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去尊重他人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一:探险是他们自愿的行为,由此招致的后果探险人必须负起一定的责任,何况他们忽视被害人的意愿侵害被害人的生存权利。选择我们希望的有罪判决,其威慑作用未必能使将来类似情境下的人们的选择更加合乎正义;但选择我们不希望的无罪判决,则更大可能会导致悲剧的重复发生。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二:以设身处地为依据推导出的宣告无罪的判词在我看来荒谬不堪,所以不赘述。——不需要一个圣人才有权做出裁判,只需要法官能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决即可。法官本人的弱点与如何判决无关。


观点十三:对免责事由的承认会加剧犯罪。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四:由于语词的外延开放性,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可避免。而自由裁量权又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被纳入了案件解决的过程。此案的症结在于:洞穴探险人之所以按其自订的契约实施杀人行为,也是发生在被当时的法官和牧师拒绝提供建议之后。法官以利益相关为由,回避判决。

阅读之时,我前所未有的疑惑:自己从来就不是一个优柔寡断的人,何以今日居然有毫无主见之感觉,几乎觉得每一个法官说得都有理有据,合情合法,让我忙不迭得要认可点头,却偏偏他们的观点又大相径庭。要到最后,边整理笔记边读第二遍时,我个人的观点,才渐渐脉络清晰起来:情理上言,本该同舟共济、生死相依的探险伙伴,在死生关头抛弃道义情谊,同类相食何太急。在我们的老祖宗的眼里,兽相食,人且恶之,何况人相食?人之为人,总该有所为有所不为,若为生存不择手段,与禽兽何异乎?又或者,禽兽不如。何况,赖活不如好死。法律上看,他们的而且确杀人了,处境再可谅,借口再堂皇,理由再充分,过程再公平,也不能洗清行为的罪恶之色。因此,该判有罪。


P.S: 关于观点八中的得失计算,其实在哈佛法学教授Michael J Sandel所授公开课《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s to Do?》中,针对功利主义已经有所论及,其中援引的,恰恰是洞穴奇案的真实生活原型——英国的Dudley一案。他说:道德意味着比利益得失计算更多的东西——某种与人类恰当地对待他人的方式相关的东西。结果并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全部,某些权利和义务应当超越于得失权衡受到尊重。毕竟是常春藤学校的公开课,课课精彩,读者同好若有心,不妨找来一听。教材亦已出版成书,不过最好读原版,至不济,也该看台湾的译本,大陆版本,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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